契约论与人类尊严 回应弗里多·里肯的《康德与当代道德哲学》

创建时间: 18 10月 2022

甘绍平

 

      弗里多·里肯教授在他的文章《康德与当代道德哲学》中讨论了康德哲学对当代道德哲学的影响。它不仅谈到了康德与后果论、道义论和美德理论的各个流派代表人物的关系,还谈到了当代伦理学家对康德的理解和解释。我最感兴趣的是里肯认识到康德与契约伦理之间的联系。

      在规范伦理学的背景下,以契约为道德论证起点的契约论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框架。契约论的伦理学将道德理解为人类为了保护利益和满足需要而做出的理性设计或明智契约。这种契约体现了考虑行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尊重其独立意志的道德意蕴。契约论将道德视为行为主体之间为相互保护利益而进行的合作行为,使社会能够实现最大的正义。

     然而,将道德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相互保护利益的契约也受到了批评和质疑。规范的伦理体系中存在一些与契约合作无关、而与单向纯利益及其价值诉求有关的问题,正如18世纪早期一位英国神学家和一位哲学家(即约瑟夫·巴特勒和大卫·休谟)所揭示的那样。休谟指出,他人的痛苦和需要也是人类道德行为的重要动力。规范体系还包括利他主义和关爱弱者的道德能力。

      里肯在此基础上将康德与契约论联系起来。他认为契约论是对康德关于目的王国公式的一种解释。在目的王国中,每一个理性成员都必须平等地把自己视为普遍规范的立法者,不仅要遵守和适用道德法则,还要决定其内容。理性成员最感兴趣的内容是什么?里肯指出,在康德看来是保证人类尊严。这比公平、利他主义和关爱弱者更重要。尊严意味着人类应被视为目的本身,在与其他竞争目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保护人类尊严具有绝对优先权,即尊严的价值高于任何其他利益的成本。

      通过将康德与契约论联系起来,里肯强调了人类尊严的重要性。我认为这是里肯文章中最重要的部分。尊严意味着一个人应被视为目的本身,任何个人都不能为了某个目的而完全工具化(例如为了国家目的、利益平衡或社会理想)。根据人就是目的本身的价值观,承认人类尊严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获得基本的主体地位。尊重一个人并将其视为目的本身意味着真正尊重他或她,即使预计不会产生回报和利益,即使这个人完全无助于实现我们自己的利益。体现人类尊严的人的自我目的是绝对和无条件的。正如我们之前所说,随着后人的努力,传统的契约论已经发展成为完整的现代契约论。然而,契约论因此变得片面了。

      T.M.斯坎伦,当代契约论最重要的代表,已经提出了批评,即契约伦理忽视了人类道德准则的客观存在以及直觉应成为契约论的理论进步的重要哲学基础。他认为,契约的基础不是考虑缔约方的自身利益,而是着眼于所有人的公平公正。公正是指“不能被理性拒绝”。“不能被理性拒绝”构成了一条道德标准:道德的基本特征就是不能被理性拒绝。以“理性拒绝”为标准也让现代契约论接受了与传统契约论存在冲突的道德要素,例如利他主义、道德公理、道德直觉等。尽管这些道德要素可能与自我利益的需要无关,但它们在现代契约论体系中仍然可以得到有力的辩护,因为它们“不能被理性拒绝”。

      斯坎伦的努力使传统契约论向着更加全面和完整的道德体系发展。这一完整的契约论不仅具有尊重行为主体的自由自主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意蕴,而且还包含了利他主义和关爱弱者的道德能力,与里肯对康德伦理学的综合分析异曲同工。

    


甘绍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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